一、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三、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四、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按照工艺美术设计、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三个领域实行分类评价。
具体专业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服装工艺、鞋类皮具工艺、乐器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以及环境艺术、视觉艺术等新兴工艺美术专业,并根据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以及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情况适时调整。
五、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七、取得现职称后,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一、工艺美术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并经考察合格。
2.大学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4.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
5.中专以下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5年;
(2)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3件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6.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3.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艺美术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
2.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4.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5年。
5.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艺美术设计:主持设计的作品被用于市(厅)级以上政府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获得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主持设计的作品参加市(厅)级以上的专业展览或竞赛并获奖;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或著作权登记;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设计项目。
(2)工艺美术制作:主持制作的作品被用于市(厅)级以上政府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获得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主持制作的作品参加市(厅)级以上的专业展览或竞赛并获奖;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或著作权登记;或作为主要成员,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业绩明显,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工艺美术研究:主持县(区)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一定作用;或参与编制行业技术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县(区)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研究成果在专业领域的总结、推广、创新方面取得一定贡献,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在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
2.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1项以上:
1.获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1次,或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2次。
2.获市(厅)级以上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或获县(区)级以上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
3.代表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1项或银奖(二等奖)2项;或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或参加市(厅)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3项或银奖(二等奖)6项。
4.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区)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3项中型设计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5.作为第一创作人,作品被用于市(厅)级以上政府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
6.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3项。
7.作为第一撰写人或独立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高水平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
8.撰写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等,被市(厅)级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1次,或被县(区)级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2次;或在工作中用创新思维或方法解决了本专业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县(区)级政府或同级部门范围推广。
四、高级工艺美术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艺美术设计:主持设计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主持设计的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的专业展览或竞赛并获奖;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或著作权登记;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设计项目。
(2)工艺美术制作:主持制作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主持制作的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的专业展览或竞赛并获奖;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或著作权登记;或作为主要成员,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的业绩明显,取得较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工艺美术研究:主持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明显作用;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编制行业技术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研究成果在专业领域的总结、推广、创新方面取得较大贡献,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在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1.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
(3)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5)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2.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省(部)级以上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
(3)作品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或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3项或银奖(二等奖)6项。
(4)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3项大型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5)作为主要成员(副主编以上),公开出版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1部;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须撰写8万字以上)。
(6)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5项。
(7)由省(部)级以上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或高等院校主办个人作品研讨会、专题展览等2次。
(8)撰写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1次,或被市(厅)级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2次;或在工作中用创新思维或方法等解决了本专业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市(厅)级政府或同级部门范围推广。
五、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艺美术设计:主持设计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主持设计的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的专业展览或竞赛并获奖;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或著作权登记;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设计项目。
(2)工艺美术制作:主持制作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主持制作的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的专业展览或竞赛并获奖;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或著作权登记;或作为主要成员,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工艺美术研究: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或主持编制行业技术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研究成果在专业领域的总结、推广、创新方面取得显著贡献,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在本地区具有显著影响。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1.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3)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5)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6)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
(7)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2.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代表作品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3项或银奖(二等奖)6项;或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5项或银奖(二等奖)10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以上重点设计项目,或2项超大型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3)主编并公开出版1部高等院校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须撰写10万字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或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7项。
(5)由省(部)级以上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或高等院校主办个人作品研讨会、专题展览等3次。
(6)撰写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2次;或在工作中用创新思维或方法等解决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推广。
一、工艺美术师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二)参与编制完成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
(三)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1项濒临失传传统技艺。
(四)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
二、高级工艺美术师破格条件
不具备第三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高级工艺美术师学历、年限条件,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
(二)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2次。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四)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与保护工作10年以上,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五)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0年以上,并具备工艺美术师职称。
(六)担任省(部)级以上工艺美术社会组织理事以上职务满4年,且同时具备第三章第四条第(三)款第1点、第2点规定的成果各2项以上。
三、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破格条件
不具备第三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学历、年限条件,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获国家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
(四)获国家级表彰奖励1次,或省(部)级表彰奖励2次。
(五)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与保护工作15年以上,并主持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六)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
(七)担任省(部)级以上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满4年,且同时具备第三章第五条第(三)款第1点、第2点规定的成果各2项以上。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中要求的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以及破格申报条件等,均须与工艺美术相关。
三、本标准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须面试答辩。
五、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六、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广东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的复函》(粤人社函〔2015〕17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1号)同时废止。
七、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我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系列的具体专业包括:
(1)雕塑工艺(含砚刻):玉雕、木雕、石雕、端砚、骨雕、牙雕等。
(2)金属工艺:金银器、铜器、锡器、铁器、珐琅等。
(3)漆器工艺:漆画、漆器、脱胎漆等。
(4)家具工艺:红木家具、镶嵌家具等。
(5)花画工艺:麦秆画、通草画、贝雕画等。
(6)剪纸工艺:剪纸、刻纸、铜凿纸等。
(7)编织工艺:竹编、藤编、葵编、草编等。
(8)结绣工艺:广绣、潮绣、珠绣、抽纱等。
(9)织毯工艺:地毯、挂毯等。
(10)印染工艺:香云纱、扎染、印花等。
(11)珠宝首饰工艺:珠宝头饰、项饰、手饰等。
(12)陶瓷工艺:彩瓷、陶(泥)塑、瓷塑、朱泥壶等。
(13)烟花爆竹工艺:喷花类、升空类、爆竹类烟花爆竹等。
(14)服装工艺:服装服饰、妆花饰品等。
(15)鞋类皮具工艺:鞋类、箱包、手工皮具、皮雕、皮革饰品等。
(16)乐器工艺:弦鸣乐器、气鸣乐器、膜鸣乐器、体鸣乐器、电鸣乐器等。
(17)环境艺术:室内外装修艺术、装潢装饰艺术、园林景观艺术、展览展示艺术等。
(18)视觉艺术:平面艺术、包装装潢艺术、书籍装帧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动漫视觉艺术、商标标志艺术等。
(19)其他民族工艺:人造花木、手工玩具、茅龙笔、彩灯、秋色、檀香扇、内画壶、琉璃、风筝、木版年画、纱丁等。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具体专业根据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以及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情况适时调整。
2.主持(组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对项目负总责(署名排序第1位)。
3.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团队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报告、咨询报告、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位)。
4.主要成员(主创人员、主要参编者):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或关键技术性工作,对项目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者,行政或辅助性人员除外(署名排序前3位)。
5.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或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6.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7.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学术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8专业学术会议: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工艺美术社会组织、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等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
9.会议论文:指在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等。凡会议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0.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1.专利权: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需提供依法取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授权证明或有关证明;
12.著作权:亦称版权,指作者或有关权利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需提供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有关证明。
13.标准: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须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和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可或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14.科研项目(课题):指县(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
15.设计项目:重点设计项目指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每年发布的重点项目计划内的设计项目;中型项目指项目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大型项目指项目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超大型项目指项目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
16.研究报告:指工艺美术专业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17.展览或竞赛: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委会认可的展览或竞赛。其中: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匠杯”评比、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百花奖”评比、中国华体会(中国)“百花杯”评比、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评比等;省(部)级包括但不限于广东华体会(中国)“广东工艺美术精品奖”评比、“岭南工匠杯”评比等。
18.专业艺术馆:国家级艺术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中国工艺美术珍宝馆、中国工艺美术馆、中国美术馆等;省(部)级艺术馆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博物馆、广东美术馆、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馆(博物馆)、广东民间工艺博物馆等;市(厅)级艺术馆指各地市政府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工艺美术馆等。
19.关键问题:指涉及本专业领域中的关键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20.疑难问题:指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21.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22.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
2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3年以上”含3年。
24.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26.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的,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27.本条件未明确限制的概念,由评委会专家负责解释和实施。